是沈阳首例此类起诉 铁西法院昨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宋大爷说儿子的做法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张诗尧 摄
本报讯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9年前,大学生宋刚强被刺身亡,老宋认为儿子是为了救人,一直在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
申报未果,老宋将沈阳市铁西区“综治办”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决定,认定宋刚强为“见义勇为”。
昨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沈阳首例起诉“综治办”要求认定见义勇为的案件。
9年前 24岁大学生被刺身亡
记者在各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上了解到9年前的那起事件经过。
2005年7月5日20时许,王某因女友刘某提出分手而心情不好,酒后召集朋友同到铁西区的一家饭馆吃饭。当时,刘某也在该饭馆外的散桌与10余名同学一起吃饭。
23时许,王某等4人饭后欲去歌厅唱歌时,又途径该饭馆,见刘某等人仍在饭馆就餐,王某下车强行拽刘某同去唱歌遭拒绝。与刘某一同吃饭的宋刚强等人见状后上前对王某进行阻拦,双方发生撕扯。
厮打中,王某的朋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宋刚强刺伤,宋刚强经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卒年24岁,是大学生。
就在老宋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奔波的时候,这起刑事案件也在法院开始审理。
2006年11月,法院一审宣判,但当事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随后几年,法院多次重审此案,2013年10月,本案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宋刚强的父亲老宋一方仍不服,今年5月,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将老宋申诉驳回。
老父为儿申报见义勇为 被指不具备条件
对于宋刚强的死,父亲老宋认为是见义勇为,“是他救了刘某一命,要是没有他,刘某就死了!”
于是,宋刚强去世不到一个月,老宋就开始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
2005年7月19日,老宋所在单位、老宋居住的凤凰城经济管理区村民委员会、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向铁西区政法委申请,追认宋刚强为“见义勇为”,宋刚强所在的沈阳化工学院也予以证明。
2007年4月,宋刚强所在的沈阳化工学院科亚学院向铁西区“综治办”递交了申报材料,为宋刚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2008年9月,铁西区“综治办”答复称,鉴于老宋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此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以及目前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的法律卷宗、文书,暂不具备认定宋刚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条件。
对此,老宋并未气馁,将相关材料递交铁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再次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2012年5月,铁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回复老宋:“经过我办反复认真查看并于前期判决书对比,针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没有新的证据,因此我办仍维持2008年给你的回复意见。”
之后,老宋再次找到铁西区“综治办”。今年1月,对方也回复老宋,“维持2008年给你的回复意见。”
于是,老宋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之前的回复,批准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的事项。
今年3月,铁西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之前的答复和回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老父起诉“综治办” 要求认定见义勇为
今年6月3日,老宋收到铁西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10日,64岁的老宋将铁西区“综治办”和铁西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法院。之后,又改为只起诉铁西区“综治办”。
此时,老宋已经为给宋刚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一事整整奔波了9年。老宋的老伴因儿子突然离世一事受刺激过大,已经精神失常。
老宋的诉讼请求为,撤销铁西区“综治办”对宋刚强申报见义勇为的“回复函”、纠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同时,判令批准为宋刚强申报见义勇为光荣称号的事项成立。
据了解,此案是沈阳首例起诉“综治办”要求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案件。
■庭审焦点
是熟人之间的救助
还是陌生人之间的见义勇为
昨日上午,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仍是,宋刚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老宋一方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认为宋刚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铁西区“综治办”方面的代理律师表示,见义勇为应该是掩护、躲避,将被害人带离危险境地,而不是采取主动的暴力行为去阻挡加害人,宋刚强的行为属于熟人之间的救助行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条件。宋刚强和女生刘某在一个饭桌上吃饭,即使之前不认识,经过这段吃饭的时间,两个人已经熟悉了。
对此,老宋一方称,宋刚强与女生刘某并不相识,刘某当时是去“蹭饭”的。宋刚强是在看到不认识的社会男青年持刀劫走不认识的女大学生时,奋不顾身前去解救,被他们杀害致死的。
昨日,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对话老宋
我就想让大伙认可我儿的行为
记者:为什么这么多年坚持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
老宋:我是想让大伙都认可他这种行为。我还为了社会,他被认定了,再遇到这种情况别人也会去救
记者:这么多年你为此付出了很多。
老宋:我原来是助理工程师,现在工作没了,老伴疯了,房子也卖了。
记者:如果一切可以重来,会支持儿子这么做吗?
老宋:儿这么做,我不后悔。他是为了救别人的命,做得对。
■相关链接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有关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符合本条例上述规定的行为。
文章关键词: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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